湖北调整集采目录及标准-ag亚洲国际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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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12-23 10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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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,发布《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1年版)》(以下简称“新目录”),其中对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、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和紧急采购管理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方面做了细化要求。

 本报讯记者马金眈报道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,发布《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1年版)》(以下简称“新目录”),其中对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、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和紧急采购管理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方面做了细化要求。

在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,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1年版)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明确,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,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,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、落实采购政策、选择采购方式、选取评审专家、公开采购信息、组织质疑答复、签订采购合同、组织履约验收、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。

关于集中采购管理,通知强调,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在市场调查、产业发展趋势研判、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,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、拟订采购合同、开展履约验收提供专业化服务。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的软件、车辆加油、机动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,可以探索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协议供货价格。

通知还特别强调了紧急采购的有关要求。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,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,认真开展应急物资储备需求研究,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规模。因突发事件确需紧急采购的,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,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,保证采购质量。市场供应能力、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,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。

另外,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,通知具体明确了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。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,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%以上,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%。并且,通知还要求,省级预算单位202111日起、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1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,都应当按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〈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鄂财函〔202038号)要求公开采购意向;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。

据了解,新目录的品目较上一期做了“精简”。新目录共包括39个品目,其中货物类品目24个,工程类品目2个,服务类品目13个。货物类品目新增了信息安全软件、led显示屏、触控一体机和碎纸机。服务类品目新增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云计算服务。货物类删掉了计算机网络设备、终端设备、存储设备、机房辅助设备、文印设备、视频会议系统设备、视频设备、传真机、健身设备、书籍、课本、词典、硒鼓、粉盒、临床检验设备、利福平、其他抗菌素(抗感染药)、避孕药物用具、其他生物化学药品、有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剂、无衬背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。工程类删掉了“拆除工程”;服务类删掉了基础电信服务、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、大型会议服务和一般会议服务。部分品目级次上调,如“小型客车”改为“客车”,将“沙发类”“柜类”“台、桌类”等品目改为“家具用具”,“其他印刷服务”改为“印刷服务”;另外,今年法律服务将公证服务除外,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包括了绩效评价服务。

记者还了解到,2021年湖北省省级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略有下调。2021年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,省级较上一期的100万元下调了40万元。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同上一期保持一致,为100万元,市州级统一为60万元,县级统一为40万元。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,省级和县级都有上调。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300万元增至400万元,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00万元增至200万元,市级同2019年保持一致,为200万元,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此外,新目录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,但不适用于高校、科研院所,涉及科技创新产品(包含设备及服务)纳入集中采购目录。

来源:中国政府采购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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